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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12/1/17:23 来源:觅法网

(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 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

    (三) 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

    (四) 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五) 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 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城市、县城专业运输的拖拉机,下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驾驶证、检审验等项工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监理车应当有"农机监理"标志。

    农业机械监理证件和胸章、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牌证、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发。

    第三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凭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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