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所有行业-资讯中心-企业管理-商务指南-展会-访谈-行业研究-博客-慧聪吧-找供应-找求购-免费注册-立即登录-加入买卖通-即时沟通-站点地图

慧聪网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8/12/2/17:17 来源:觅法网

(1994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

    (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转让或者使用。

    第六条 农业机械号牌须按规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随机携带。

    拖拉机在未取得正式号牌前,需作业或者试车时,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使用。

    第八条 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动力机械,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并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设施应当齐全有效。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传动带、链条等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场院作业的内燃机气管应当安装防火罩。

[1] [2] [3] [4] 下一页 

我要评论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