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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2008/12/3/16:26 来源:觅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特大农机事故,省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农机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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